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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、變更與退款

本頁適用採用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》的行程。取消原因及通知時間不同,費用計算方式亦不同,請查閱符合實際情況的條款。

取消通知與款項明細

請向本公司提出取消通知,載明訂單編號、旅客姓名、取消人數及取消的行程,並保留通知內容與送達時間的紀錄。 本公司核對取消原因及適用條款後,應列明:已收款金額、扣除項目、各項扣除的計算依據及單據、應退金額或尚應支付的金額。 「訂單取消」不表示已退款。退款是否完成,請核對本公司提供的退款紀錄與收款銀行入帳紀錄。客服電話為 0986-638-959。

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的賠償基準

本節適用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十三點的旅客任意解除契約。已隨團出發後自行中途離團,另見本頁「旅遊開始後自行中途離團」。 旅客解除契約時,按距旅遊開始日的日數,依下列比例計算賠償金額: 第四十一日以前(含第四十一日):5%。 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:10%。 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:20%。 第二日至第二十日:30%。 前一日:50%。 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,或未通知不參加:100%。 行政規費指本公司代辦本次旅遊所需證件而向政府機關繳納的規費。本公司應提供收據;計算上述比例前,須先自旅遊費用扣除行政規費。 賠償金額=(契約約定的旅遊費用-行政規費)× 適用比例。另由旅客支付有收據的行政規費。賠償的計算基礎是契約旅遊費用,不是旅客已付的訂金。 若本公司能證明實際損害超過上述基準,得按實際損害請求賠償;不是將全部實際損害再加上比例賠償。

未達契約約定的最低成團人數

本節適用契約已載明最低成團人數,且實際簽約人數未達該人數的情況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期限通知旅客解除契約,期限至少為出發前七日;未記載期限時,按七日辦理。未及時通知而造成旅客損害時,本公司應負賠償責任。 解除後應退還旅客已付的全部費用,但本公司已代繳的行政規費得予扣除。本款不授權扣除旅客任意解除契約的比例賠償。 旅客同意另訂旅遊契約時,可將應退費用轉作新契約費用;轉用後有餘額時,應退還旅客。

因本公司應負責的事由而無法出團

因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,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,本公司應在知道無法成行時立即通知旅客、說明原因,並退還已收取的旅遊費用。以下違約金是在退還旅遊費用以外,另行支付給旅客的金額。 已通知旅客時,依通知到達旅客的時間計算違約金:出發前第四十一日以前為旅遊費用的 5%;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為 10%;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為 20%;第二日至第二十日為 30%;前一日為 50%;出發當日以後為 100%。 本公司未履行即時通知義務時,應支付相當於全部旅遊費用的違約金。旅客能證明實際損害超過前述通知時間所對應的基準時,得按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
出發前因不可抗力或雙方均不可歸責的事由而無法履行契約

適用情況:出發前,因不可抗力,或造成無法履行的事由依契約與法律均不應由旅客或本公司負責,致旅遊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。後者即條文所稱「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」。 解除契約:旅客或本公司任一方均得解除契約;雙方不因本款所述事由解除契約而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費用與退款:本公司應提出已代繳行政規費,以及為履行該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的單據。各項支出經核實後,從已收款中扣除,其餘款項退還旅客。尚未支付的預估費用不列入本款扣除項目。 通知義務:任一方知道旅遊無法成行時,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說明原因。未及時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損害時,仍應賠償該損害。本公司解除契約後,並應採取維護旅遊團體安全及利益的必要措施。 是否適用本款,須確認造成無法履行的原因及其對契約履行的影響;不能只憑「颱風」或「地震」的名稱決定退款。

出發前有客觀安全風險時解除契約

出發前,旅遊目的地之一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旅客的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財產安全有受危害的風險時,旅客或本公司得解除契約。 本款的通知、經單據核實的費用扣除及餘款退還,依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十四點辦理;此外,提出解除契約的一方,須另按契約約定的旅遊費用比例補償另一方,該比例不得超過 5%。

旅遊開始後自行中途離團

本節適用旅客已開始參加旅遊後,自行中途離團的情況。退款範圍:本公司因旅客退出而可節省或無須支出的費用,應退還旅客。 本公司應安排旅客離團後返回出發地的住宿及交通,費用由旅客負擔。 旅客未及時參加契約排定的行程時,視為自願放棄該行程,不得就該未參加行程要求退費或補償。 本節不適用因不可抗力導致行程變更、或本公司未依約提供服務而產生的解除或終止;該等情況依各自條款處理。

旅途中變更行程及其他契約權利

旅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的事由變更旅程,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,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;旅客不同意變更時的終止及返程墊款,見「旅遊契約與報名須知」。 因本公司應負責的事由而變更旅遊內容或延誤行程,其違約金及費用負擔,也列於「旅遊契約與報名須知」。 本頁未逐項列出的旅客變更、旅行業務轉讓、棄置或留滯旅客等權利,仍依完整契約及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適用;不因本頁未摘要而失效。雙方契約約定比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更有利於旅客時,依該較有利的約定辦理。

匯款通知與退款作業期限

目前僅提供銀行匯款。匯款後請至官方 LINE 或致電 0986-638-959,提供訂單編號及匯款帳號後五碼,供本公司核對入帳。 退款所需的收款戶名、銀行及帳號,應透過本公司指定的非公開管道提供,不在公開留言填寫。 上述退款作業約定須在接受訂購及收款前提供旅客,並填入完整契約。